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需要履行在校生的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资助困难学生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时,先进行电子注册(即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注册),并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病假应当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暂缓注册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模式,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下同)最长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3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1.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科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
2.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学习年限为2-6年;
3.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3-7年;
4.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4-8年;
5.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升本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缺考。
第八条 考勤范围为理论课、实验、上机、实习、参观、劳动、军训、时事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任课教师应当做好考勤工作,并作为组织教学的一个环节,定期在课堂上点名(可抽点),将出勤情况记录在平时成绩考核记录表上,并及时向有关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学秘书累计登录。学院按月对学生考勤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生旷课的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续假未准,而不参加学习、考核或者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劳动)均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5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理论授课时间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劳动)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十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0学时的,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或者因病请假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时,应当有校医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因事请假时,应当写出书面申请,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1.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日以上两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报学院院长批准;
2.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并报学院院长。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3.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4.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离校时间连续在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考核缺考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转专业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转学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学生自愿申请休学的;
2.学生因创业休学的;
3.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4.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5.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6.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申请休学1年期满需要续休的,须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期期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手续;
2.学生休学,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3.休学学生应在批准休学后的一周内办完手续。休学学生应一律离校,不得在校内留住;
4.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5.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6.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者保留学籍复学,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本人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学校医院确认,方可复学;
3、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时审批手续(含休学证)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含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有第二十一条第1、2、3、4、5、6款规定情形之一退学的,其所在学院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经学院院长同意,将退学学生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因有第二十一条第7款之规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并经学生家长同意,由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受到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4.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或者其他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两周后,退学者,一律不退还当学年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学习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关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不组织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提前于所修专业规定基本学制年限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和有关证件,于每年3月份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在校时间已达到规定的专业基本学制年限,但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且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按学校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已达到学习年限的,各学院要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