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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加入时间:2018-01-25   来源:   浏览次数:

 

校科〔201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组织。

第六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一般应以实名方式提出,投诉举报形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举报人也可向学校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并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一)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学术不端调查小组,学术不端调查小组应当不少于3人,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参与调查组。

    (二)学术不端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近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学术不端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校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延缓职称评审、聘任或职务晋升;

(五)解除职务聘任或相应职称岗位聘任;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印发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校外人员,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复核

  第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将学术不端行为作为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内容之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全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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